一、厦门残疾人证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户口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5.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明
6.监护人的监护证明
二、厦门残疾人证办理条件
初次申办残疾人证
三、厦门残疾人证办理期限
2个工作日
四、厦门残疾人证办理依据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各省(区、市)残联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受理“跨省通办”残疾人证新办的相关要求。
3.残疾评定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经常居住地公示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批、制证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其权限范围的,退回经常居住地残联。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6.残疾人证发放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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