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8-1109:14:01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33号
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学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宣,男,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福生,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兆亭。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方便面等产品。2008年原告兴化分公司及兖州分公司与案外人权迎东、华丰食品(咸阳)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授权协议》,约定由权迎东将其原创创作的“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独家授权给原告使用。后原告将上述作品用于其产品包装袋内。近期,原告发现其产品销量大幅下降,经调查,发现市场上第一被告生产的小主人脆脆面包装袋内也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第二被告处即有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第一被告未经原告及创作人的同意,擅自复制原告独占使用的作品,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对“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享有的著作权利,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
1、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停止销售含有“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的小主人脆脆面,召回已经销售的含有“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的小主人脆脆面,销毁“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的所有复制品;
2、第一被告在公开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3、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1万元);
4、第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的小主人脆脆面;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在其生产的小主人脆脆面产品中,使用了部分由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利的“三国演义72人物全彩漫画双面全彩套卡”,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使用该全彩套卡,并保证以后不再侵犯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全彩套卡享有的著作权利;
二、被告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致歉函;(已当庭履行完毕)
三、被告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
四、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新乡市亚特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与第三项赔偿款一同支付给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09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汤丽莉
人民陪审员董怡娴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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