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遇拆迁,后以拆迁补偿款全款购置的房屋究竟是属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12月19日,龙海市法院一纸判决书明确宣告该房屋系被告黄女士婚前个人财产,驳回原告蒋先生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龙海市民蒋先生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与其结婚近20年的妻子黄女士刚购买不久的一套房产。黄女士不同意,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该分割。
法院调查取证:黄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与蒋先生结婚后,该房屋前不久遇到旧城改造拆迁。黄女士遂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38万余元。随后,为解决住房问题,黄女士立刻用自己的姓名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
基于事实,龙海市法院基层法庭认真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属个人财产,婚后,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38万余元,系针对黄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而之后黄女士以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她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此外,黄女士购房是用于自己居住,非属于投资形式,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拆迁补偿款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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