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人退役保障制度
时间:2023-09-03 10:20:22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军人退役保障法》的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必须按照规定,将退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根据《军人退役保障法》的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必须按照规定,将退役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军 队 与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协 同 办 法

军队与地方社会保障协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旨在加强军队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协同,促进军民融合和国防事业的发展。在该办法中,军队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共同为军队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服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军队与地方社会保障协同办法规定了军队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分工。该办法还规定了军队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协商机制,以及军队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军队与地方社会保障协同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军民融合、推动国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军队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军队及其家属在地方社会中的保障,同时也能够提高军队的士气和凝聚力。

军队与地方社会保障协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为军队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协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于促进军民融合、推动国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军队与地方社会保障协同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为军队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协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于促进军民融合、推动国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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