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07-18 09:00:17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处理供暖纠纷案件的争议点和审理思路主要如下:一是采暖期间室内温度不达标。二是供热公司对单个用户停止供暖。三是擅自拆改供暖设施。四是供热单位主体是否适格。五是《办法》实施前单位和供暖单位签署过供暖服务的,用户主张应该由单位交纳供暖费。针对类型一,应着重审查对室内温度的举证责任。针对类型二,应充分考虑供暖服务的公共社会服务性质。针对类型三,如室内温度不达标或供暖单位未进行及时修缮,查明系用户擅自拆改设施及其妨碍、拒绝设施正常检查所致,用户仍需按照全额缴纳供暖费。针对类型四,鉴于《办法》要求供热单位应该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可要求供热单位提供备案登记证和供暖办公室出具证明,如原告既无备案和证明,在其工商登记范围内又无供暖服务一项,同时用户不认可其为涉案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的,可考虑裁定驳回起诉。针对类型五,参照相关市政供暖相关文件精神,供热单位应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如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而供热单位和用户单位之前的合同并未解除或终止的,应由合同一方即相关单位承担供暖费用。供热单位与用户单位之前的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可审查供热单位与用户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参照相关政府规章规定处理。

供暖费补助标准

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如下: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科级每人每年90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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