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时间:2023-08-09 10:24:26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起诉对方,起诉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遗嘱、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受理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原则

国家行为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和具体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政治权利、自由权、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至少做到国家行为不主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国家治理行为的相应救济。国家行为必须遵循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原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公民合法权益是公民与国家行为之间的基本界线,公民合法权益特别基本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那么他就不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达到实现人生目标的目的。国家行为应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精神,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公民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不仅要通过国家行为的保障使公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实现,在国家行为中更不要通过主动行为去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家行为只有在充分地保障和发展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公民”,既然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因而权力只能用来为公民服务。国家行为必须实现权力和义务统一,将国家行为的过程、方式、手段、标准和效果置于法律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必须高度重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体察民情,反映民意,保证公民依法行使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国家行为的幌子,滥用国家治理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的采取暴力或强制手段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有的滥用行政处罚权,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至造成冤假错案等;因此,保障国家行为依法进行,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国家行为必须改进和遵循的准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将国家行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真正做到国家行为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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