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4-01 08:32:53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包括一般办案人员)都可进行。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技术部门中能胜任具体案件办理、具有相关电子知识和电子技术的人员。

(二)电子证据收集的取证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部门有权检查、复制和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从而为传统的侦查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对于计算机取证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取证方式和实施的一些取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有相应的授权和许可,还应该尽快明确。

(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讲,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较强;反之,则较弱。由于计算机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计算机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故习惯将计算机证据归入间接证据。从目前的侦查取证来看,计算机取证也是处在辅助取证的地位,主要的作用是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起辅助证明作用。

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合法是怎样审查的

1、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4)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5)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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