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和确定某一级或同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体系内确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使人民法院依法负责的民事案件得以执行
中国有四级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范围不同。具体而言,它是指:
(I)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法院、不设区的市法院和市辖区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除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P>(II)中级人民法院P>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所涉财产在外国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较大、案件复杂、涉及范围广的涉外案件,或者有大量当事人居住在国外或者当事人属于多个国籍
第二,在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管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指具有重大政治或经济影响的案件。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当事人或者所涉及的人、物具有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如当事人是党、政府、军界的重要成员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济影响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物数量大、法律关系有争议、国家经济政策执行情况严重的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海事和海事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和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大连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其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这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它认为应该由自己来审判。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性质比较严重,特别是情节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由本院审理,无论案件属于哪个级别、哪个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提起本院审理,以取得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司法机关管辖权的特殊权力。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应为一审终审,不得上诉a>区域管辖权
区域管辖权不同于级别管辖权。各级管辖权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问题;区域管辖权横向划分为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的问题
但两者是相关的。区域管辖权按级别划分。区域管辖权的确定必须在明确级别管辖权的前提下进行;为了最终确定管辖法院,在确定管辖级别后,我们必须通过区域管辖进一步实施被起诉法院
区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住所确定,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即由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和结果
民事诉讼法关于区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惯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等原因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联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出发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水上、空中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次降落的航空器或者被告住所地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上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劳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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