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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兑换券的银行征收的一种税。民国年间,国内有中央、中国、交通、中南、中国实业等十几家大银行享有国家特许发行兑换券权,且从中获利。1931年8月,国民政府为增加国库收入,公布《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因“九·一八”事变发生,当年并未开征。次年明令征收,税率依实际保证准备数额由原定2.5%调到1.25%,现金准备免税。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制度,一般银行不再有特许发行权,银行兑换券发行税随即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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