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补助金是一种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要带着工伤认定书、工伤待遇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出院小结、费和费用清单、在单位填写并已盖章的工伤待遇申报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管理处递交材料。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完认为可通过后,当事人可领取工伤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
以下各地区标准可能因2011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实施而有所改变,具体以当地执行标准为准。
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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