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7年12月被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每月1000元。2008年7月10日上午,张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和中指被机器压伤,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断指损伤太重,功能无法恢复。张某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住院费用3600元是由公司支付的。张某出院后公司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张某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09年3月7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公司不予配合,称某机械公司已经倒闭不存在了。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2008年11月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并于2008年12月注册了新公司名称,但公司厂址、法人和生产的产品未变。因公司已经注销,张某的工伤认定不在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其工伤相关待遇。最终,张某的主张获到了法律的支持,问题得到了解决。韩玉娟
员工工伤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公费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全文7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