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这件事是发生在我好朋友身上,他是汽车修理厂的钣金工。当听到他的血汗钱被扣罚的时候,我非常气愤,也就义不容辞地做他的代理人,但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所以很多东西也是一知半解,想向律师朋友求教。
我们在2004年11月11日递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是:
①返还二个月工资。
②由被诉方承担仲裁费。
2004年12月31日仲裁开庭时,对方反说我当事人是自动离职。2005年元月4日至6日,就发生了派出所的那件事。
以后仲裁员就要求我们请律师写一份《代理词》,我们咨询了几家律师事务所,得知最便宜的《代理词》也要二百元钱。没办法,我只有硬着头皮自己写,所以写得很不专业。
我们在2005年元月10日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中的请求事项是
①返还二个月的拖欠工资。
②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我们请求公司支付我们25%的经济补偿金。
③即使被申诉人否认强迫申诉人离职的事实,但提出当事人现在仍然是我公司的员工,必须回来上班,接受处理,再补发拖欠工资的要求是无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请求仲裁庭判定事实劳动关系已中止。
我不知道我们以上的仲裁请求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我是路见不平给好朋友帮忙,尽管这件事起因是他不对,但谁没有犯过错误?改了就好。而用人单位这一做法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我希望法律能保护弱者、保护正义。但开庭后我才知道这里面学问很多,并不是你有事实就能打赢官司,你必须把事实变成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稳操胜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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