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后宣告死亡吗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找到失踪人员,法院可以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因此,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宣告失踪后达到相关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可以宣告死亡。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一个公民在被宣告失踪后仍然适用关于生存人的规定,并未丧失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只对他的财产设定代管人,并以其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较少涉及人身关系上的变动。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则复杂的多,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的变动。宣告死亡判决以推定该公民死亡为根据,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和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体,个人合法财产按继承处理,债权人有权向其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
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的下落不明,致使财产无人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得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完成其应享受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这样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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