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体现在设置的目的、下落不明的期限、申请人资格、公告期、法律后果这五个方面。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首先是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其次是要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并且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最后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比宣告失踪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要长。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二、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
宣告失踪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即要有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并且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3.形式条件,即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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