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享受抚恤优待。
以下是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改写: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
-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其中,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的家属有哪些?
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的家属享有一定的法律权益和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复员军人: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在乡或在职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已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原军队批准复员的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复员军人可以享受以下抚恤优待:
(一)医疗待遇。复员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已评定残疾等级,复员后,其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医疗待遇按照残疾等级规定的比例实行。
(二)残疾抚恤金。复员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已评定残疾等级,复员后,其残疾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其残疾抚恤金按照残疾等级规定的标准享受。
(三)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补助费。复员军人复员后,生活困难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2. 退伍军人: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伍军人可以享受以下抚恤优待:
(一)医疗待遇。退伍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已评定残疾等级,复员后,其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其医疗待遇按照残疾等级规定的比例实行。
(二)残疾抚恤金。退伍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已评定残疾等级,复员后,其残疾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其残疾抚恤金按照残疾等级规定的标准享受。
(三)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伍军人复员后,生活困难的,可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此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均可以享受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抚恤优待。
以上是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改写。这些群体在享受法律权益和优惠政策方面存在差异,但都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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