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除此之外,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还应遵守法律关于该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如法定继承中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至于分割方法,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物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法。
物权变动概念的具体化与物权取得、消灭的原因
一)物权变动概念的具体化概念分类举例
物权人取得物权原始取得即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生产、国家征收、先占(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取得时效、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即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双分创高与转移转移:买卖、赠予、互易继承
创设:房所有人在房上设质权
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概念狭义的概念(取得)举例
物权的主体(实为物权取得、丧失)、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物权的内容或客体的变更典权期限延长、抵押权因主债履行而减少、物因附合而增加
物权的消灭
概念分类举例
物权的丧失绝对的消灭即物权本身不存在物的毁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失
相对的消灭买卖、赠予
(二)物权取得、消灭的原因
物权取得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卖、互易、赠予、遗赠等行为取得物权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物权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等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物权的混同)应试能力拓展
全文7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