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效力消灭的原因有撤回要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发出新要约、受要约人超期承诺、撤销要约五种原因。要约效力要约的例外主要是指在两种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以撤销的方式失效,即要约人明确了要约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的。
一、要约效力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效力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二、要约效力消灭的例外
要约效力消灭的例外是指在如下情况中,要约不得因为撤销而效力消灭: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效力消灭的法律规定
要约效力消灭的法律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章中有关要约效力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规定,即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另外法律还规定,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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