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消灭
时间:2023-06-04 19:20:48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

要约可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而终止。要约一经拒绝即终止,受要约人不能再通过承诺恢复其效力。如果承诺是附有条件的,包含了新的条款或者以某种方式改变了原要约中的条款,则构成了反要约(conteroffer),反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反要约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终止。

(2)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间可以撤回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目的就是阻止尚未生效的要约生效。撤销要约目的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效,但是由于此时要约已生效,受要约人已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所以,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间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期间已过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间,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承诺,则要约自行失效。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满后作出承诺,只能算作新要约,只有对方再进行承诺后,合同才成立。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要约,如果双方以对话形式磋商,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必须对此对话要约立即承诺,否则要约失效,对话包括面对面的对话和电话对话;如果要约双方分处异地,以信函方式发出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要约到达的期间内或是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4)因法律原因终止

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失或变得不合法,要约均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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