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要约消灭的原因: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有效期限经过;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失效。
一、要约条款具有法律效应吗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二、怎样区分新要约
新要约是受约人在接到要约通知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的提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对原要约的条款作某些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这种变更条件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此外,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三、要约失效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受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去效力;2、要约人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要约时,要约失去效力;3、要约中明确的承诺期限已经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及时作出承诺的回复时,要约失去效力;4、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一些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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