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山西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便将山西煤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马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山西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年初,万柏林区法院收到山西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并劳仲裁字(2009)第7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判令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起诉人马某的工伤经济损失,依法驳回被起诉人马某对起诉人山西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的请求。
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讼争,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其中诉讼的主体应是仲裁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的内容不服,才能诉讼。而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起诉人马某的工伤经济损失并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起诉人提供的并劳仲裁字(2009)第7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当事人为起诉人山西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和被起诉人马某,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起诉人山西某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马某的诉争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此类案件是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仲裁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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