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7条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合同法47条赔偿内容)
时间:2023-06-04 15:23:30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众所周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38、40条、41条第1款、44条第1、4、5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计算标准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要求单位支付2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最长只支持12个月吗?其实大部分人都理解错了,甚至有些基层法院也理解错了。现将《劳动合同法》第47条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法条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与工作年限、当地工资标准有关。

1.工作时间短于6个月,经济补偿标准:半个月工资;

2.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补偿标准:一个月工资;

3.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补偿标准: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工作年限15年5个月,则补偿标准为15.5月工资;如工作年限为15年7个月,则补偿标准为16个月工资。

4.劳动者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5.劳动者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年限最高12年,即补偿标准为12个月工资。

举个例子:

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为25年,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不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天津)或社区的市(保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2000?25?2=100000元。

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25年,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天津)或社区的市(保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000?12?2=192000元。

因此,如果劳动者的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经济补偿金根据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即可能会超过12个月;如果劳动者的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则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的月工资标准。

一言以蔽之,经济补偿金能否超过12个月平均工资,要看劳动者的工资是否超过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市)政府公布的社平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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