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59号
原告黄XX,男,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峰新村111号302室。
被告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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