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与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18:13:10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59号

原告黄XX,男,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峰新村111号302室。

被告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马鞍山市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汪寒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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