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40号
原告刘XX(庐江县泥河镇农机具厂业主),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泥河镇瓦洋村刘老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洪XX,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安徽省工商银行干部,住合肥市亳州路世纪家园4-105室。
被告安徽马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阳县新河十里岗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安徽马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杨皖
代理审判员汪寒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枫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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