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晓贵,男,回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3号1号院。
委托代理人张江侠,女,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大侯乡张集村。身份证号:411425198406274224。
被告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马晓贵起诉认为其是坠子《罗元征南》、《呼延庆出世》、《薛刚反唐》、《三战南唐》、豫剧《刘庸三下南京》的著作权人,被告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非法销售以上曲目的侵权复制品,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并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马晓贵经济损失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马晓贵负担。
三、其他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代理审判员黄延杰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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