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年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国定假日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假期由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员工的年平均月制工作日和工资换算方法调整如下:
I。系统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度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
季度工作日:250天÷4个季度=62.5天/季度
月度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时间的计算:月、季度一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时。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折算
根据《劳动法》第51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工资,即日工资与小时工资折算时,不排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换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8小时
月工资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
三、关于年平均月工作日数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职工工时工资折算》(劳社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1月3日的解释:
I。我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天数”的概念,“工资天数”承担着计算新工资基准天数的重要任务,从而结束了20.92天既是每月平均工作日又是工资日的历史
2。根据11个法定假日,每月平均工作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定义了“工作日”的概念,明确了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界限,超过工作日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这一概念与考勤制度密切相关。显然,11天的法定假日是带薪假日,每天带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工资基数略微降低了加班工资。“工资天数”定义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工资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这一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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