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公司能辞退员工
时间:2023-06-18 16:45:04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三期女职工是否一概不能辞退?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一点,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规定,但并不是说公司一概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况没有约定只适用于正式员工,因此,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公司也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怀孕”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辞退试用期女职工的理由?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怀孕都不是合法辞退员工的理由。女性有生育的权利,国家为了保证女性的生育权有特殊的保护规定。那么员工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一年内不怀孕”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律师认为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当然有的岗位确实不适宜怀孕女职工工作的,公司可以在入职时与员工约定一旦出现怀孕的情况,公司有权在保证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以及薪资待遇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为怀孕女职工调岗。

三、如何合法辞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职工?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怀孕女职工与辞退试用期其他员工并没有不同。具体操作办法是: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应当向员工出示员工所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或者明确的岗位职责,并且将试用期内对员工的考核标准及形式告知员工,要求员工签收。在试用期到期前,公司应当及时安排试用期员工考核,对于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的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通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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