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二、土地征用的特征
土地征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包括:
土地征用的主体是特定的
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除此之外别无他人。
土地征用具有强制性
因为土地征用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对农村集体土地强制征用。
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因为是对农民所用土地的强制征用,因此在征用时征用方必须对向被征用方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土地征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征用土地转移了土地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征用方所征用的土地极大部分是农民生活和生产的来源,加上土地资源稀缺,因此征用方要合理利用好土地,尤其对于耕地要切实保护。
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征用方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的需要。
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征用方征用土地使部分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因此要对被征用方补偿和妥善安置生活和经营。
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中,谁征收使用土地,谁就该对被征收方补偿,不能由其他人来帮忙埋单。
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
因为征用土地破坏了被征用方的生产经营,因此要对被征用方进行补偿和补助。而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
土地补偿费
征用方需对被征用土地所遭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补偿。
安置补偿费
征用方需对被征用土地一方安置生活进行生产经营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生活的来源,因此对于这部分的农民还会另外增加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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