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制度的三种具体制度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6:01:40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关于征地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审批制度。为严格保护耕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9日修改了原《土地管理法》,取消了省辖市、自治州、县的征地审批权,规定只有国家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征地。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地范围限定为35公顷以内的耕地和70公顷以内的非耕地。超出此范围的征地,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体系也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所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相应标准为:(一)征地补偿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但被征用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15倍;(三)被征用耕地上附着物和种苗的补偿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四)其他被征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5)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耕地安置补偿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六)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规定:,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从这些规定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由土地管理法直接确定,有的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原则进一步确定。就法律地位而言,一般适用于非特定相对人,属于立法规范或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土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实施,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应当在征地区内核定,乡(镇)村应当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可以看出,在整个征地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地审批和征地补偿安置;征地审批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主体是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是被征地的市、县政府;征地的审批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有关征地文件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通过相关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方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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