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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