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与病退办理条件的分析
时间:2023-09-15 04:10:06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除医疗费用外,不再支付工资待遇。同时,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而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除医疗费用外,不再支付工资待遇。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 伤 病 退 办 理 流 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领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医疗终结:

1.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

2.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工伤医疗的;

3.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已经治愈,或者达到规定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工伤医疗终结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医疗费结算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医疗终结后,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医疗终结后,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医疗费补缴申请。补缴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工伤保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六十的比例补缴工伤医疗费,补缴期间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医疗终结后,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医疗费报销申请。报销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工伤保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六十的比例报销工伤医疗费,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除医疗费用外不再支付工资待遇。但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则可以发给伤残津贴。在工伤待遇领取期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工伤医疗终结。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认为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工伤医疗的,或者认为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已经治愈,或者达到规定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都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医疗费结算申请。工伤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医疗费结算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当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工伤医疗费补缴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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