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
时间:2023-04-13 09:31:08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权力,分别是投资经营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等的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控制和管理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来说,股东会决议体现了其对公司所拥有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一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从开会流程到审议事项均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哪些情形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呢?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一)会议召集人不适格;(二)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三)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四)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等。

二、股东决定和股东会决议的区别是什么

股东决议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决议。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议要称作股东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三)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决议的最终结果的得出就是决定。

三、股东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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