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定为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共有四种情形
时间:2023-07-03 17:03:48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将其进一步确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须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况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前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据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五)扣减股东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六)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八)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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