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需要陈述清楚本人所主张的事实、所依法提供的证据和本人的仲裁请求。在开庭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陈述。
劳动仲裁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若申请未提出相应仲裁请求或者未提交相关证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主动提出并调查。
经过双方质证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质证结果作出具体的裁定。
劳动仲裁申请人代理词格式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与张XX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现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经过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员参考:
XX公司对本案的基本观点在答辩状中已经充分进行了阐述,现在的意见没有变化,仍然认为:张XX2003年3月--2008年9月的30%工资及2006年9月--2008年9月的全部工资均不能发放,张XX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代理意见: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员参考。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
20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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