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于日前下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号,下称通知),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附:1、《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二条第五款:
(五)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及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局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余暂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办理。【注: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号),本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自2010.1.13日起停止执行。】
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九款第二、三项: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注: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号),本文件第二条第九款第二、三项自2010.1.13日起停止执行。】
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的项目,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在报备设区市地税局的同时向省地税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及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地税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减免申报表、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