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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属于减免情形的按办理减免税时的适用税额补税

2024-06-06 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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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20〕19号)规定“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例2:承例1,该市为了推进城市化进程,将老城区进行改造,把铁路线移位到郊外,在A铁路线路位置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在老铁路线位置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所规定情形,所以应从改变时起按照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补缴纳耕地占用税。A铁路线路已纳耕地占用税160000×2(2020020200)×10320200400000720200(元),而修建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占用耕地16万平方米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税情形,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即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10元平方米补征耕地占用税。其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补纳耕地占用税160000×(10-2)1202000(元);如果当地经批准对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则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应按办理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其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补纳耕地占用税160000×101600000(元)。已缴纳税款的耕地,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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