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特殊情况缴纳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存在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享受减免相关税款的优惠政策。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出台的深圳市地税局转发广东省税务部门调整相关减免政策通知表示,纳税人可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之前两次提出申请。
(二)此次调整之后,申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向主管区税务机构提出申请。困难减免采用一年一审批的方式。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需要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需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三)在减免额度上,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批准,抄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区地方税务机关经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程序审核。
土地使用税减免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7、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9、电力用地免税。
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大家可以看到,新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其实在第一年的时候是可以不用缴纳的,所以向各地的政府在申请征用耕地的时候,在土地使用税方面一定是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但是从第二年开始对耕地交纳土地使用税,一般耕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也比较低,因为毕竟耕地所处的位置都是比较偏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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