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项目因财政困难能否申请土地使用税减免?是的。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三)个人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四)市政街道;(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六)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的土地使用税;(7)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财政部规定免税的其他用地。根据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各省税务机关审核,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应当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查,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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