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困难企业房产税减免须满足五个条件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惠企政策稳定企业生产的通知》指出,困难企业认定条件须满足5个条件:
一是申报企业为企业法人(中央在甘独立分公司企业参照执行);
二是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
三是企业流动比率小于或等于0.4,特别困难企业可大于0.4,不大于0.8;
四是上年度净利润额为负;
五是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
申报认定困难企业的资料包括3个方面
一是企业提出认定困难企业申请报告;
二是填报《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
三是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中央在甘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委申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如属国有企业,由市州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如属非公企业,由市州工信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
缓缴社保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此之外,困难企业还可享受“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扶持政策。“五缓”,即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四降”,即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养老保险费基数;“四补贴”,即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四方面予以补贴。2017年底前,企业取得困难企业认定后,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实施。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减人员不含自动离职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下发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批复。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批复,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在提供担保、抵押后办理想关缓缴及清偿手续。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想关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惠企政策稳定企业生产的通知》指出,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具体确定。困难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未能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上年度缓缴社会保险费且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按照上年应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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