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能否增加共有人?能否添加名字呢?长辈过世后,留下的房屋需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在这时,继承人出于种种原因,可能就会产生共有人,共有人的产权唯一表现形式就是名字在房产证上面出现,那么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是否可以直接增加共有人的名字。
房屋所有权人在过世后,根据相关规定有遗嘱的遵照遗嘱进行,无遗嘱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产生共有人的一种可能性就是遗嘱继承。
在继承人继承房产后,需要到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变更,变更后房屋产权过户到继承人名下,此时,作为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就可以根据遗嘱到房管部门申请产权共有,以此保障其同样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一、遗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一)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这里面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中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二、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
(一)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五)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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