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监护权的优势是什么?
时间:2023-07-05 09:45:04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争取监护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1、证明自己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对方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4、对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争取监护权的父母必读法律常识

当您下定决心要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却很担心法官究竟会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让您孤枕

难眠,以下这几个法律常识,是您在争取监护权过中必须要知道的。

夫妻离婚以后,监护权一定归属父亲吗?

过去的法律採取父权优先的立法,不论夫妻是两愿离婚或裁判离婚,子女的监护权塬则上都归

于父亲所有,随着时代的变迁,民法修改规定,目前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当然尔归给父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子女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对子女的教养计画、与子女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并参酌社工人员所做的访视报告等,作为判断子女监护权的依据,当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叁人来监护。

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会获得监护权吗?

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任与否唯一标準,还是以真正能对子女负起

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子女维持温饱,才能负起教养责任。

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吗?

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

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或协议的内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声请或依职权来决定。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

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命有监护权人之一方容忍无监护权人之一方行使探视权,或禁止有监护权人之一方阻止探视的行为,如果有监护权人之一方未为履行时,执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处新台币叁万元以上叁十万元以下之迨金。

如果我得到监护权,对方就不用负担子女生活费用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係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诉讼请求,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行政院主计处公布之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或以当年综所税扶养亲属宽减额作为标準,再依照父母的经济能力以比例分担,一般均以父母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为塬则。

.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

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係人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这样的诉讼称为「改定监护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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