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追索权结算流程如下:1、追索权通知当事人,可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期限。2、确定追索对象。3、索赔结算金额和承兑汇票。(1)要求赔偿金额。(2)收到的结算金额。(3)被索赔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中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缺陷
1.没有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此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都以纸质书面证券为立法导向。因此,包括《票据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只承认传统的纸质票据,否认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使新兴的电子票据业务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2.没有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律制度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
3.缺乏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和配套规定。电子票据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化票据,其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流通、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数据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其依托于网上银行的在线交易模式,以标准化的格式规范票据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的方式来完成各票据主体间资金的流转和自动处理,是无纸化票据。鉴于电子票据的特殊性,在传统的票据法中很难详尽地对其进行规范,应该制定专门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或者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把电子票据纳入其中。并且,需要有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票据法律进行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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