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经理口头辞退可以仲裁吗
时间:2023-03-30 15:10:48 1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理由,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该法第36条、39条、40条和41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不符合法定理由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有第42条情形,用人单位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是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口头让走人,员工怎么办

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后而以种种理由予以否认:其实是员工主动提出口头辞职的;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辞退员工,员工可以随时回来上班;按照公司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发出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应当如何判定呢下面将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尚未确认

案例:小王与单位领导发生冲突,部门经理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工作,并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小王将单位告上了法院,索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单位辩称职工的辞职、辞退等手续应由人事部处理,部门经理不能自行决定辞退员工,小王可以随时回来上班。小王指出,虽然单位否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事实上已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小王并给出录音资料,上面表明该单位人事部通知部门经理辞退她,并非部门经理私自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主张,裁决该单位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王证明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可取得的证据包括:(1)与案件相关人员对话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2)劳动者离职的工作交接单;(3)社会保险转移记录;(4)涉及离职内容的电子邮件、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如果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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