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对行政侵权争议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权威性决断。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判决可作如下分类:
第一,根据判决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行政判决可以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维持判决,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即撤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履行判决,即判令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判决;变更判决是指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第二,根据判决解决争议的范围,判决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整个案件终结后,对当事人的全部争议和请求作出最后结论的判决。部分判决是人民法院就审理的案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所作的判决。
第三,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全部出庭参加诉讼来划分,行政判决又分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当事人双方都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只有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四,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来划分,行政判决可分为生效判决(又称确定判决)和未生效判决(又称未确定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未上诉或上诉又撤诉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都是生效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主要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上诉,而上诉期限未满的判决。
在行政判决中,只有具有一定给付内容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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