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从主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03-21 19:00:23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合同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且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无效。

一、民法典担保篇内容

担保篇内容如下,可供参考: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3、担保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担保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可以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况下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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