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评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因工作、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员工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评估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评估委员会不得拒绝。劳动能力评估提交的申请材料因申请主体不同而不同。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或工伤证书)、工伤诊断证书、医院记录的病情、病情、治疗等材料(包括相关放射材料)。
2、审查: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劳动评估的日常工作。劳动评估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劳动评估申请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评估的内容;
(2)劳动评估申请是否属于本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评估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评估工作;
(3)指定劳动评估医院,聘请劳动评估专家组成技术评估小组;
(4)劳动评估医院指定的合格医生根据受伤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撰写诊断报告;评估专家组对被评估人员和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撰写评估意见;
(5)劳动评估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和评估意见作出评估结论。
4、回避: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劳动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被评估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1)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评估人的近亲;
(2)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公平性。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回避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应当在7天内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和劳动评估委员会决定。
(2)用人单位或者被评估人对劳动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审查;对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评估委员会作出。
(3)各级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有错误,需要重新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决定重新评估的,由评估委员会决定撤销原评估结论。评估决定由评估委员会主任签署,并加盖评估委员会印章。评估委员会宣布原评估结论无效后,应当自宣布无效之日起7日内组成专家小组,新评估结论应当自专家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评估结论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送达,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收据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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