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关系
时间:2023-07-05 17:42:25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对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的鉴定,也包括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活动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之后,由法定机构根据国家工商保险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对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原因。

2、工伤申报人应提供工伤申报材料、工伤证明资料、诊疗工伤的医疗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伤申报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3、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4、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材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汇总提交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并在15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

5、填写《职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和《职工伤残生活依赖程度(等级)鉴定表》,将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面通知申报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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