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反映性是指视听资料可以再现案件事实的功效与能力。其内容及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视听资料记录的内容可以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虽然人们可以通过亲身经历过某一事件的人对事件的叙述了解有关情况,例如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但由于可能会存在有人有意地回避事实真相的情况,以及受人身条件所限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遗忘、误认的情况,使得人们对事件的叙述不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而视听资料在形成时,是由一定的机器设备对事物变化情况进行客观的记录,基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作为原始的记录可以准确地再现事件发生时的情景。如录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声音,能准确无误地反复重述原来的声音,不太可能发生遗忘、误记、错述之类的情况;录像能反复再现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形象和活动情况等。
2.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事件发生时的情景和事物的状态。人们利用物证时依据的特征是事件引起物体变化的结果,通过物证往往只能间接地了解事件发生时的情况。当事人和证人对事件的描述虽然是直接的,但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和认识的差异,听者很难直观地了解事件发生时的有关情况。视听资料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内容,并以声音和图像的方式再现,可以使人对未曾亲历的事件产生直观的感受。如果根据证人的叙述,我们可以了解嫌疑人相貌的大致特征,但对具体细节的感受和整体形象的认知则远不如照片和录像那样直观。
3.视听资料可以记载动态的事实,反映事件发生的过程。视听资料形成时采用的记录方法多是实录和连续的,因此,可以记录事物连续变化的过程。通过一定的设备再现,就可以使人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和有关事物变化的情况。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于自首,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四十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搜查的人员,应当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文明执法,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其放置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第一百八十六条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一百八十八条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发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谗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贽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百三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来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五)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六)维护诉玲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③《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2005年年5月25日)
第三十八条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_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⑤《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视听资料证据应同时在卷中附加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说明。录音、录像、胶片、声卡、软盘等视听资料不能直观说明其证明内容的,检察人员在移送该视听资料证据时应附文字笔录入卷。为防止内容发生变异、消失,侦查部门在移送视听资料证据时还应制作预留备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交主要视听资料证据的复制件,原件由检察机关保存和在法庭上出示。⑥《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出庭
2.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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