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需要关注其制作背景、内容真实性和与其他证据的比对。视听资料包括视觉资料、听觉资料和声像资料。视觉资料可以通过观察图片、视频等来判断其真实性;听觉资料可以通过听取声音来判断其真实性;声像资料可以通过观察图像和听取声音来判断其真实性。因此,在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时,需要对这些资料的制作背景、内容真实性和与其他证据的比对进行关注。
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
首先,需要关注视听资料的制作背景;
其次,必须核实视听资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
最后,需要将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视听资料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的分类和特点
视听资料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应用程序中存储的信息、复制品、当时的演示记录以及以其他方式形成的有关视听资料。这些资料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应用程序中存储的信息、复制品、当时的演示记录以及以其他方式形成的有关视听资料为材料的证据;其次,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应用程序中存储的信息、复制品、当时的演示记录以及以其他方式形成的有关视听资料为材料的证据,因此具有客观性;第三,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应用程序中存储的信息、复制品、当时的演示记录以及以其他方式形成的有关视听资料为材料的证据,因此具有可信性。综上所述,视听资料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需要关注其制作背景、核实内容真实可靠性以及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可信性等特点,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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