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后,如果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更,由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较少,《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里有两种解决方案,两种方式,供大家参考。实践中,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更的,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先申请股权注销登记,再申请新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交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材料;
二是申请变更登记,将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任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质权人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主体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全文3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