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于2014年2月15日14时许,伙同他人流窜至临清市,在北门里街的某鲜猪肉门市部,趁无人之际,进入该门市部的二楼一卧室内,盗取在此居住的居民周某、董某夫妇放在电脑桌抽屉内的现金16200元,后分赃,赃款挥霍花光。2014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火车站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财物,属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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